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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全球税改最新方案获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批准,中国表态 [打印本頁]

作者: doco2012    時間: 2021-10-15 22:06
標題: 全球税改最新方案获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批准,中国表态
百年一遇的全球税制改革正快速推进,以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

在本月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拿出最新全球税改方案后,近日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也批准了该方案。这意味着全球税改离2023年实施又进一步。下一步该方案有待G20峰会核准。

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上述会议时表示,全球136个国家和地区就这一方案达成共识,是世界各国携手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次成功实践。这一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数字经济化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国际税制面临挑战。比如,跨国互联网巨头从事的在线广告服务、数字中介服务、源自用户提供的信息的数据销售等收入,在现行国际税制下,很难被用户所在地国家征到税。为了改变现状,一些国家采取单边措施,设置了临时性数字服务税,以应对这些跨国互联网巨头逃避税。

目前,法国、英国、奥地利、突尼斯、意大利、土耳其、肯尼亚、西班牙等也先后开征数字服务税,尽管税率和征税标准不完全一致,但矛头主要指向了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美国互联网巨头。更多的国家也在酝酿推出类似举措。而这引起美国、爱尔兰等一些国家反对。

不过一些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只是临时性举措,真正解决方案则是全球税改。

早在2017年,受G20委托,OECD通过近140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多边合作平台,推进制定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多边方案。10月初OECD宣布,136个国家和地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下称《声明》),这正是全球税改方案,也被称为“双支柱”方案。

《声明》中支柱一的核心内容,是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

OECD测算,支柱一预计影响全球规模最大且最具营利性的约100家跨国企业集团,每年将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

普华永道亚太区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原遵华表示,支柱一中,全球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即税前利润/收入)超过10%的跨国集团将适用金额A规则,需要将剩余利润(即超过10%利润率的部分)中的25%重新分配至市场国交税。由于支柱一的适用范围标准很高,受其影响的跨国企业集团约100家左右,其中美国企业约占50%,除美国外的七国集团企业约占22%,中国企业约占8%。总体而言,支柱一下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的税收收益将高于发达国家。

《声明》中支柱二核心内容,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15%底线。据OECD测算,全球最低税税率为15%,预计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普华永道中国国际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表示,根据支柱二方案,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境企业,需要就其在低于全球最低税率的国家/地区获的收入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率。全球最低税率计划2023年执行,将使得低税地和避税地的税收竞争优势将大大削弱,这些地区以往依靠超低税负来吸引跨国企业将业务及利润留存在当地的发展策略恐难以为继。

《声明》同时要求,将开发多边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多位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这意味着全球税改将取代数字服务税,未来上述已经开征数字服务税国家将撤销这一税种。

刘昆在上述会上表示,中方一贯支持并努力推动达成多边共识方案,以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消除单边措施,重塑更加公平、更加稳定、更加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

他认为,新国际税收规则适应了人类经济活动方式的新变化,有利于缓解跨国公司的跨境所得税在国与国之间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有利于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有利于维护各国人民利益,对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刘昆表示,下一步,中方将继续在G20和OECD的框架下发挥积极作用,秉持多边主义精神和开放合作的态度,参与方案的具体技术设计和后续磋商,积极做好多边公约的签署和落实工作,推动国际税收体系向着更加公平、更加稳定、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进程向着更快、更好的方向迈进。

不少专家认为,此次国际税改对中国企业影响不大。全球最低税在中国不会形成明显的利润转移和税源流失。但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全球最低税的“蝴蝶效应”所引起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王鹏表示,对中国企业来说,鉴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率是25%,如果落入门槛范围的中国企业大部分的运营在中国境内,而境外运营规模较小,那么该规则对其影响将非常有限。但是落入门槛范围的企业的合规成本将大幅提高。

王鹏认为,目前享受15%税率的中国企业,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实际税负低于15%,那么这类企业会面临税负的增加。同时“支柱二”可能会对目前享受境外投资中心税收优惠的“走出去”中国跨国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境外投资中心税率小于15%,很有可能需要在中国补税。


上述《声明》所附实施计划表示,双支柱方案拟在2022年推进立法,2023年生效执行。当然全球税改真正落地仍面临一些挑战。

王鹏认为,考虑到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已经表示支持,这次国际税务的重大变革势不可挡。如果支柱二方案按计划于2023年生效执行,离现在只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中国企业应抓住这个过度时间窗口,充分了解双支柱方案的最新税收规则,对财税系统进行升级、对现有海外运营架构进行审阅、并借助专业的测算工具提早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

王鹏表示,未来,中国企业在适用不同国家投资的优惠税制、以及不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也需要提前考虑双支柱方案可能对于优惠税制及优惠协定待遇产生的影响,综合考虑海外投资的架构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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